尊龙凯时75号咖啡 跨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协同发展的构建
尊龙凯时75号咖啡 跨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协同发展的构建
2024-02-09

  尊龙凯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综合履职机制建设,是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推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协同发展,是检察机关增强创新策源能力,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当前,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践中还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发展不均衡,检察资源配置不充足,综合保护工作格局不完善,精准供给与预期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如何深化落实最高检党组强调的“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进知识产权“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能级,成为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以“跨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协同发展的构建”为主题,围绕知识产权检察实务问题开展研讨交流。

  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综合履职模式。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工作综合履职应如何理解?

  随着科技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推进,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加快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综合履职模式不仅是一种职能整合,更是一种为顺应时代发展而做出的理念转变和布局调整。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指检察机关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进行的工作机制创新,要求四大检察职能协调互补,统筹联动发力。以机构和职能的整合为基础,综合履职模式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涉知识产权案件中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注重整体办案效果,提供最优的司法保护方案。

  我认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既符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定位和“四大检察”工作格局,又符合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案件特性。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侵犯知产刑事案件打击犯罪;通过办理知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办理知产公益诉讼案件,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通过深度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复合的内在属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交织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广泛存在“刑民行交叉”的法律竞合问题,民行交叉、民刑交叉、行刑交叉、公益与私益交叉的疑难争议问题较多,证据标准不一,容易引发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不同诉讼程序下的司法冲突,检察综合履职为一体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突破口。

  综合履职新模式强调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综合性保护。一是推进行刑共治,统筹履行好“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加强正反双向衔接,避免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不移”“以罚代刑”或“不刑不罚”,从而形成知识产权闭环保护。二是突出刑民融合,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优化诉前赔偿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工作机制,在刑事程序中同步解决民事救济问题,实现“刑结民了”。三是落实刑民行协同,深化精准监督理念,充分发掘知识产权民事监督线索,以刑事案件的办理加大民事监督力度,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发力,共同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四是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及涉及传统文化、民族特色等具有群体创作性的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守护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领域广、专业程度深、精度要求高,需要给予综合性、多层次、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但从实践来看,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仍然面临检察技术人才不足、特定技术领域“专才”不强,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通才”短缺等问题。对此,应如何统筹调配,优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资源配置?

  我从检察一体化角度谈谈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资源配置的问题。检察一体化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思维的统领下对检察权运行规则的构想,其“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并存的双重构造能够有效将检察系统凝聚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统筹,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水平。具体而言,在人员配置方面,应持续加强对复合型业务人才的培育力度,建立统一的技术调查官及专家智库。可以根据不同区域、层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办案力量、办案需求等客观因素,以借调、聘任等形式灵活调度内外部人员,在促进人才流动的同时推广具有借鉴意义的履职理念和经验,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在办案机制方面,对于个别疑难复杂程度高、办案标准尚未统一的案件类型,可以通过提、组建跨院联合办案组等形式集中优质办案资源,充分发挥上级院的“头雁效应”与对下指导职能,构建上令下从、总体统筹的工作格局,促进“繁案精办”,打造标杆性案例,加快办案经验向统一规则转化。

  我赞成前面的观点,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资源配置的核心在于综合性,目的是实现有效履职。就综合性而言,一体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契合知识产权公私复合型属性的内在要求。就履职效能而言,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履职中存在职权行使分散、不均衡、衔接不通畅等问题,在资源配置上就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性布局:一要在“四大检察”整合一体的基础上,细化各项检察内部职能,并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加大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专业人才调配力度,常态化开展综合业务培训,打造复合型业务专家人才。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二要坚持系统思维,强化上下联动、内外互通的数字化平台建设,打破“信息壁垒”,打通“数据孤岛”,实现高质效综合履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并行的模式,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加强,共同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立案标准、管辖标准、证据标准不统一,“双向移送”机制不畅通的问题,影响行刑衔接的效率和效果。对此,各位有何见解?

  知识产权领域的行刑衔接,涉及到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多个职能主体,内容包括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线索研判、信息共享、案件互移、办案协作、联合培训等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犯罪专业性强、隐蔽性强、证据标准要求高、所涉法律法规庞杂,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更多行政力量供给。加强行刑衔接可以从提高信息互通、线索共享等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的运行效率,优化知识产权侵权线索获取、联合研判、证据互认等协同合作流程入手。一方面,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与现有办案系统建立有效对接,及时、准确、全面抓取案件信息,推动区域内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完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与研判,以数据赋能监督工作运转。另一方面,共同研究制定更为细致和贴近实践操作的程序规范,涵盖案件移交、证据互认、财物转移、法律评价一致性等实体与程序衔接问题,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识通过具体规范予以固定。

  我从优化行刑衔接协作框架的角度谈一谈。一是以深度的交流对接促成法律认识的统一。实践中出现行刑衔接不畅通、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主要是因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审查标准与证据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此,双方应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强理解,共同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确立适用“双向移送”案件的客观条件与具体标准,切实提升行刑衔接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以完备的衔接程序替代人工对接。明确行政机关与各级检察机关的衔接层级、移送案件或开展监督的流程、手续等内容,避免人工对接因人事调动而产生的不稳定性。三是以多元的履职手段拓宽线索来源。针对当前行刑衔接移送线索数量少、协作不充分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健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筛查模型与智能提示系统尊龙凯时、设立驻地检察办公室、定期汇报会商等形式掌握执法动态,从源头清除监督盲区。

  我认为,解决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的难点,关键在于破解检察监督困境,突出检察监督的制约功能和救济功能。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方面,“违法-犯罪”二元体制导致公权配置的交叉与重叠,加之刑法功能的扩张,造成刑法与行政法调控对象和规制行为高度重合,检察机关更应注意刑法谦抑性的边界,不应过度介入行政权规制的领域。在对行政机关监督制约方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先天的主动性优势,通过授权行政立法可以相对快速地回应社会发展要求,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各方面。但由于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必须要有强力的法律监督机关予以监督。在救济功能的发挥方面,检察监督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经济主体救济保障,在行政机关不移送涉罪线索或移送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甚至“通知公安立案”的方式,保护涉案人权利。

  近年来,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明显提升,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批量维权、权利滥用行为以及虚假诉讼等恶意诉讼的情况,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社会诚信体系。请各位从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角度,谈谈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治理?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缺乏实体权利或者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情形下,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致使相对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恶意诉讼披着形式合法的外衣,因此,要注意界分合理行权与恶意诉讼。从证明角度来看,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容易证明,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有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知识产权侵权人主观过错的证明,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定:一是是否存在正当的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比如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系不正当获得或者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实质基础。一般正常的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争议不影响知识产权权利基础。二是可以从提起诉讼的动机和目的判断,比如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而获取竞争优势和市场利益等不正当目的。三是从诉讼行为是否有异常情形进行判断,比如是否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批量诉讼,是否存在不正常的主动撤诉或缺席审判等情形。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竞争要素,知识产权被赋予日趋重要的法律地位,对其法律保障日益强化。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也易被不法行为人利用,异化为谋求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合法”工具。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本身不存在物质实体,需要依赖登记注册等形式,从而使抽象的权利对象转变为具象的符号形式。但是,登记甚至审查并不能在本质上确认权利的存在,更不能明确权利的边界。由此,实践中出现了利用该制度特性,申请现有技术、设计为专利,将他人作品虚构为自身作品,以及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做法。检察机关应着重加强对上述权利瑕疵型恶意诉讼的检察监督。在该情形下,行为人的恶意应建立在其明知自身缺乏实体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基础上,是否批量申请及起诉,以及是否伪造虚构事实,是判定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持谦抑与谨慎,尤其是面对知识产权非经营实体(NPE)所发起的诉讼,尽管广受诟病却并非必然对应权利滥用或恶意诉讼,有实证研究表明,它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创新活力具有积极影响。

  我认为,恶意诉讼的认定虽然是一个实体问题,但仍然可以借助有效的衔接机制,尤其是通过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一体化履职模式予以有效解决。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行政机关建立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治理协作机制尊龙凯时,定期通报恶意诉讼线索、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联合打击、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数据线索开展常态化研究会商、定期进行集中公诉、联合开展同堂培训、联合举办普法进企业防范宣传等活动。同时,还可以探索共享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数据池,建立恶意诉讼大数据模型,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和移送效率,多维度加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综合分析与协同治理。

  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这反映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以及对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有进一步拓展的趋势。当前,在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条件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践面临公权介入领域过宽或过窄的争议。请各位谈谈应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属性,以及如何平衡保障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虽然知识产权立法的直接目的是给予知识产权人私权保护以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但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利益激励创新机制促进知识创新成果的广泛传播与利用,进而促进科技文化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公权力介入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必然就面临着如何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问题,尤其是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手段进行介入时,更需慎重。上海市检察机关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服务商标、药品专利、数据信息安全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对滥用知识产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进行了公益诉讼领域的有益探索。比如,在对一起销售假冒“上海牌”手表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等要求,获得法院支持。又如上海市首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公益保护案,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对“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及其蕴含的公益价值进行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自制度诞生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围绕着激励主体创新和维护社会公益的平衡与协调展开。毋庸置疑,维护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平衡的法律观念,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实现公共利益目标。二是权利限制与利用的法律制度,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予以必要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目前,在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和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的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清晰。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方面,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尚未形成共识,比如是否将达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入罪门槛作为必要条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损害赔偿额还存在不同认识,比如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方面,如何实现民事支持起诉保障诉权平等的功能,存在不同做法。我认为,民事支持起诉理应矫正诉权的不平等,支持弱势的诉讼权利拥有者。但实践中,支持起诉大量发生在支持音著协、音集协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身上,强大的权利人更有动机寻求检察机关的助力,这会进一步加剧诉权不平等与利益不均衡。

  我结合这一问题谈谈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正如刚才两位专家谈到的,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私利与公益的双重属性,那么检察机关在确定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时,就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重点关注其中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具体包括:一是对国家科技技术、经济文化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影响,并且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组织又难以提供全面有效保障的领域。二是案件波及面大、受众面广、影响深远且受害主体为不特定社会群体,单纯依靠私力救济无法解决的情形。比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的案件,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提起公益诉讼。再比如,利用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进行恶意诉讼或索要大量费用,损害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如经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仍不能有效解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刚才的讨论中,大家有提到大数据技术赋能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设想。大数据法律监督离不开海量数据的挖掘、分析,离不开科学构建的大数据监督模型。对此,如何让数据要素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中发挥更大效用?

  大数据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现代化带来更多实践可能性,不仅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而且串联起知识产权检察履职的各个环节,将检察机关与其他职能机关的数据深度融合,有利于碰撞数据火花、挖掘线索信息,帮助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履职中把握主动,用更准确的数据基础发现问题尊龙凯时、研判对策。在数据获取方面,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是大数据工作的基本和关键。这有赖于知识产权各职能机构统一认识,互助合作,以更高的站位研判数据的重要性,更好服务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在数据运用方面,要提高数据运用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大数据和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在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贯彻综合大数据的理念,落实运用大数据技术,着重加强线索挖掘、问题甄别、证据收集等工作,并为最终结论的研判提供参考和支撑。

  检察机关在盘活数据资源,赋能综合履职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数据样本的内外融通,细化各类数据的用途,有逻辑地将内部案件数据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公众提供的数据、线索相互关联,形成社会治理从前端到末端的闭环。另一方面,要提升监督模型的可应用性,对数据进行抓取、挖掘、碰撞的最终目的是要构建可应用的监督模型。从业务层面出发,应从依托数据模型开展监督的成功先例中汲取经验,打磨可持续推广、应用的标准化模型。为避免“大海捞针”、盲目监督的弊端,建议强化对法院裁判情况、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阶段性分析,结合办案实际,锚定一类具有治理意义的普遍违法现象或类案监督线索,解构其特征,提取关键要素并分层分段梳理监督逻辑。从技术层面出发,除加强与业务人员的沟通,高效实现监督需求之外,还应建立可视化、友好型的操作界面与辅助工具,便于业务人员对监督模型的动态试错和修正。

  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数据协作与共享方面,首先需要不断拓宽加深数据池,包括司法裁判数据、行政处罚数据等,再按照其内在规律关联分析、碰撞对比、深度挖掘,提炼符合知识产权办案特点的监督规则,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惩治防范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障公共利益、完善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目前,在民事行政检察层面,数据为惩治犯罪与溯源治理均提供了高效清晰的线索与思路。未来,检察机关可以稳步探索以数据要素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路,重点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统筹保护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同时聚焦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长三角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协同发展是检察机关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力推动了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跨区域协作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的实践情况如何?

  当前,长三角区域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共服务的便利共享等方面的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纠纷与跨区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频发,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开始向全链条、高质量、立体化过渡。以跨区域协作的形式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能够放大聚合效应,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营造适应一体化发展水平的科创生态,为激发创新动力、促进要素流通提供法治保障,加速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目标落实。在实践层面,长三角沿线城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协议的形式,初步确立了联合执法办案、社会治理、信息共享、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机制。然而,各地司法执法标准不一、衔接程序不明确、服务水平与法治需求不匹配等机制运行中面临的客观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跨区域协作的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亟待进一步提升。

  知识产权案件新颖性与疑难复杂特点突出,尤其需要在法律适用、处理方式等方面加强研商研判,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和标准,促进区域内执法司法尺度的相对一致。长三角地区是我国专利申请最活跃、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贸易往来频繁、创新成果丰富,知识产权案件体量较大、质量较高。区域内检察机关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推进跨区域司法协同落地落实。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充分协调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证据标准、确定侦查方向、畅通行刑司法衔接流程、加强追赃挽损、开展跨区域企业合规等,为知识产权跨区域协同保护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样本。但是,跨区域协作中也存在问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基础不同,各地在司法认定和执法标准上存在差异,在异地取证、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检察机关对于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和线索移送无明确规定,而且数据信息尚未实现互联互通,这些问题阻碍了一体化制度优势的有效发挥。

  面对跨区域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客观差异,如何优化协作,打造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一体化高地?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在区域共性与认知共识的基础之上。我也关注到实践中的一些积极探索,近年来,上海市闵行区与浙江省瑞安市检察机关均办理了销售假冒贝亲商标奶瓶案,尽管尚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入罪门槛,两地检察机关均认为,只要行为可能损害公益,就可以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保持了办案标准上的一致性。可见,检察机关之间的默契广泛存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在以下两个层面深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一体化协同合作:一是内部联动,探索成立长三角知识产权检察协同治理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完善跨省司法管辖难题,并通过建立案件线索分享、案例数据共享机制,对新线索与新案件实时通报、充分研讨,优化对齐同类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外部协同,打造多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探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文化部门、行业协会、跨区域运营企业等外脑的合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跨省域流动,保障数据资源的互惠共享,共建和谐有序的长三角法治环境。

  我赞同胡教授的观点,一方面,要引领办案标准统一化。针对各地司法标准不一的问题,除依托现有的协作平台以发布典型案例、办案规则或审查标准的形式树立标杆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各地检察机关的长板业务辐射带动其他沿线城市,形成优势互补的良性循环。例如上海市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上经验丰富、浙江省在数字赋能检察监督方面走在前沿。各地检察机关可以强化调研联络,尝试通过在个案中采取异地人员借调、跨地域管辖等措施,探索一体化办案实践。另一方面,要促进跨区域检察智慧化。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服务优化异地办案模式,借助电子卷宗调阅、远程技术等手段为异地提审、横向线索移送、即时研讨会商提供便利。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共同建立长三角沿线城市案例库和知识产权库、共享监督模型与清单等形式破除数据壁垒,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提供参照,实现跨地域数字检察的共建、共治、共享。

  感谢各位专家、同仁的精彩发言。本次沙龙集中探讨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若干实务问题,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完善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保护,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智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主动作为,当好专业化建设的推动者、协同治理的参与者,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治理贡献检察力量。